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城镇户籍(本办法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);
(二)具有高中以上学历;
(三)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(本办法第十条、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);
(四)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;
(五)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;
(六)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;
(七)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;
(八)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;
(九)身体健康。
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(属已婚的,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)
(一)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,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;
(二)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,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;
(三)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,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;
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,年龄可从宽计算,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,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,可以申报招调,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、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。属超龄调工的,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。
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,审批下达计划指标
(一)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(执业)资格证书的;
(二)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;
(十八)夫妻分居的。
第十五条 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,属于农业户口的,可申请办理“农转非”手续;已婚的,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。
第十六条 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
招调工时,其未成年子女,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。